2023年高考、中考、端午节及“618”促销季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市场价格平稳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家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四、各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车站等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停车场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清楚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六、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自纠。即日起,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市场价格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并纳入企业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协议、图片等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关于禁止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0评论2025-04-097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平市监处罚〔2025〕81 号
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收到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东检建【2024】11 号)和 1 份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 0923 刑初 331 号),建议书建议我局依法吊销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0评论2025-02-1453
关于规范春节、春运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春节将至,为规范春节及春运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0评论2025-01-1718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平富斗科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评论2024-12-302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泰安市网方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等102户企业,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平县东山路023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0评论2024-12-0655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份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此次清理的对象是2022、2023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缴纳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0评论2024-07-2551
关于规范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及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2024年春节将至,旅游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为规范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及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提振消费信心,为东平旅游环境提升贡献力量,现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提醒告知如下
0评论2024-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