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维护全县良好水事秩序。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含餐饮、宾馆、洗浴、游泳、洗车业及其他服务业),建筑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园林、绿化、环卫,各类园区等违法取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
二、清理整顿标准和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封闭拆除、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等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予以处罚。
(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三、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社会监督
请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检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自备井整治行动,对举报的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举报电话:0538-2828031。
五、责任追究
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取用水行为,在整治过程中按规定和要求时限整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启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