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现就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9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延长到12月31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9年度年报事项中新增加了“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等数据填报项,无特种设备的填0即可。
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两代表一委员、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年报关乎企业的诚信,请珍惜您的信用记录。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