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2020-03-27 东平县人民政府1640
核心提示:为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东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东平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东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东平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为2020年4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渔期内实行全湖(包括大清河)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河)捕捞作业。湖(河)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前撤出。  

二、在东平湖内划定三个常年禁渔区:一是大清河河道(王台大桥以上水域);二是东平湖内划定的水运、旅游航道;三是湖心岛南岸至潘庄岛,潘庄岛至后埠子老村台,后埠子老村台至土山岛北岸,四点连线以内区域为东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述三个区域常年禁止任何捕捞船只、渔具从事捕捞生产。  

三、封湖禁渔结束后,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要严格执行规范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刺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60毫米,拖网、围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30毫米。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东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赔偿资源损失、罚款、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沿湖(河)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湖面清理专门队伍,加强湖(河)上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时间撤出的捕捞船只、渔具强制清理出湖(河),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封湖禁渔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沿湖(河)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好,为东平湖渔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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