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东平湖(大清河)水域垂钓管理的
通 告
为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保护东平湖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东平湖水域禁止垂钓活动
东平湖水面为国有水面,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也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为东平湖全面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东平湖为定点人工增殖放流区域,每年向湖内投放大量优质鱼苗。为进一步保护东平湖内的渔业资源安全,划定王台大桥大清河以西的环东平湖水域范围为全面禁钓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切垂钓行为。
二、划定(暂定)垂钓区域
根据东平湖渔业资源的分布情况,结合东平湖生态、旅游发展环境的实际需要,将王台大桥以东大清河上游水域划为(暂定)垂钓区,供广大钓鱼爱好者和游客进行休闲性垂钓。
三、规范垂钓行为
1.在划定的垂钓区内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严禁使用抛(海)竿、钓篮、锚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严禁在夜间使用灯光诱钓诱捕以及使用探鱼仪、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严禁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严禁钓捕鲢鳙鱼,因误钓误捕鲢鳙鱼的,应及时放生河内,并自觉接受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3.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不得在湖(河)堤上乱停车辆影响道路安全,不得有乱设帐篷及其他影响生态、旅游环境秩序的行为;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规范举办垂钓赛事活动
对县政府及所授权的部门单位和社团组织所举办的体育性垂钓赛事活动,活动举办前需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指定的区域和时段组织开展活动。
五、强化执法检查
1.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要依法加强对东平湖(大清河)水域垂钓行为的执法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垂钓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安全、水污染防治、环境卫生、旅游环境秩序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工作,强化对东平湖(大清河)垂钓行为的管理。
3.各沿湖沿河乡镇(街道)应根据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的垂钓管理工作。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沿湖沿河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予以劝阻和驱离,对不听劝告的将没收垂钓渔具,并由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对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沿湖沿河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规范东平湖(大清河)水域垂钓管理的宣传,在重点地段设立禁钓标志,大力宣传规范垂钓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和游客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规定进行休闲垂钓活动,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同时积极做好解释劝阻工作,营造规范东平湖(大清河)水域垂钓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