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非法采矿案
处罚决 定书 文号:东综行处字[2020]第1-047号
当事人 :牛士亮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于 2020年4月30日在斑鸠店镇西边子路大堤南头(原青龙山第二石料厂),用挖掘机非法开采页岩。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 据《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 局对当事人处罚款 20000 元(贰万元)并没收当事人采出的约 400 吨的页岩,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于接到 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山东省非税 收入通用票据将罚 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平县支行( 地址:东平县东平街道东山路北段东侧),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