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财〔2020〕21号
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中心,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19日
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根据《中共东平县委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流程再造,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电子采购平台。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联通,搭建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为各类采购当事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省政府采购做到一网通办、智能便捷、安全高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采购流程。一是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制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引,指导供应商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制定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
(三)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各采购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
(四)合同管理。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
(五)支付和交付。一是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二是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预付供应商合同款,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
三、保障措施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责任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附件:1.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优化营商环境事项任务清单
附件1
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蔡绪卿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斌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库收付中心主任
王科研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平分中心主任
成员:李献坤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齐道德 县交易中心综合协调科长
侯存国 县财政局人秘科科员
马志远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科员
附件2
东平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事项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