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为做好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评估工作,根据泰安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处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医疗保险新增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全县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受理期限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各单位在受理期限内,将申请材料交至县医保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取得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正常运营满3个月,且愿意为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医疗和药品零售服务的医药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泰安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三、申报条件
(一)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区域规划;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2、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符合零售药店区域规划;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经营场所,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业整顿期间的;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2年的;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的;发生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变更基本条件
服务协议期内,协议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 日内携带有关材料(见附件 1) 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四、申办流程
1. 申请。正常运营满 3 个月,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向县医保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附件 2)。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等情况明确拟申请的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包括全业务、住院、门诊慢性大病、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结算 5 种)。
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接收材料之后即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机构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机构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者按承诺制要求办理。
3. 评估。受理审查合格的医药机构,县医保局对其进行现场综合评估,将评估量化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的医药机构进行公示。
4. 公示。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医药机构,县医保局通过东平县政府官方网站、东平融媒体、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泰安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机构稽查科备案。
5、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取得签订服务协议的资格。县医保局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信息系统建设等因素,择优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申报受理地点:东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局213房间
联系电话:2827859
附件: 1.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2-1.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5.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
2-8.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