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努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扎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一、禁猎区
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体育运动枪支、气枪、铁夹、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掏蛋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