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平县税务局
东人社发〔2021)12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发〔2015] 54号)同时废止。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平县税务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