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仍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火山等通讯工具,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