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近日,东平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
1、2022年7月3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赵某某(男,57岁)从天津市回到老湖镇后,在明知从近7天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来东平人员需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的情况下,没有如实报告行程,给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风险,公安机关于8月8日对违法人员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2022年8月9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场所码,进店顾客无法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2022年8月1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2年8月1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东平县某足浴养生馆未按规定登记上报外来人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5、2022年8月1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KTV未按规定登记上报外来人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6、2022年8月10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酒店未按规定登记上报外来人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