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全县未成年人免受酒制品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经营主体酒销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场、超市、酒吧、便利店、宾馆、餐饮店等有销售酒类产品的经营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二、不得在学校周边开设酒类产品销售网点。
三、广大消费者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类产品,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社会各界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不饮酒,保持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直接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反映。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