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平县彭记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东平县永茂超市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东平县武霞综合商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泰安市露宪轩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东平县府前超市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东平县雨菲鲜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东平县笼中牛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东平县通和茶叶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9、东平县锐泽汉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东平张渭副食超市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1、董连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东平县大羊镇聚之鑫三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刘含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4、东平县老湖镇桐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5、东平县迎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6、东平县老湖镇一分利清真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7、东平县高家炖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8、东平县银山镇延旭粮油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9、东平县灿雨综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东平县银山镇绪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1、东平县国兴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2、东平县如梦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3、东平县淑领蔬菜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4、东平县小鹤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原味烤肉酱、盐渍菜(胡萝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5、东平县康君副食百货批发超市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范围的豆干(豆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6、东平县保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安店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7、东平县保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顺店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8、东平县慷乐大药店采购药品未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9、刘东营经营的指甲油、唇膏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没有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索取相关凭证并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0、东平后亭牙科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