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告本人准确的住址、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也可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第一时间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本院将及时结案,按规定办理解除限高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具有党员、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本院除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三、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情形,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共同营造“失信寸步难行,守信海阔天空”的法治氛围,本院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躲藏、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亲友积极协助、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
特此通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