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第五期)

   2024-06-18 东平县人民法院290
核心提示:东平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第五期),被执行人:陈飞,女,1992年03月05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孟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20305xxxx。

    被执行人:陈飞,女,1992年03月05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孟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2030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飞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陈飞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汶河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101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大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大鹏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林加强,男,1990年06月01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小牛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06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加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林加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刘明浩,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粮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61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浩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明浩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张鲁海,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州城街道西门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060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鲁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张鲁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叶近清,男,1985年09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九女泉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92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近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叶近清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于敬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张圈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4062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敬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于敬岐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孙忠昆,男,1989年09月06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孙流泽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09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忠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忠昆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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