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2024-07-23 东平县应急管理局5430
核心提示: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经营条件、市场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经营条件、市场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和“只减不增、禁放无证”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禁放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经营点,同时严控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进一步大幅削减烟花爆竹零售店原有数量。

    二、安全条件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零售经营店采取专店专营的方式经营,只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商品。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5、零售经营店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核发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具备符合条件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者可联系所在地乡镇(街道)应急办进行报名申请。申请时间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6日止(工作日8:00-12:00;14:30-18:30),超出本次集中申请时间的不予受理。

    2、现场审查。8月7日起,组织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具备符合条件经营场所、且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的经营户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确定为培训对象。

    3、发证。对材料齐全、现场审核合格并符合布点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发证。

    东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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