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连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103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030号、4483号、4486号、6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连龙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连龙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葛欣,女,1993年04月13日出生,住肥城市孙伯镇东呈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9304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欣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冷凯,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办事处裴寨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4102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冷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冷凯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焦成焕,女,1975年8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韩山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80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成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焦成焕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孙良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9081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良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良勇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刘志,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于寺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110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897号民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18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志7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