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要求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包括场地照片、平面示意图;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照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消防设施照片;
6、维修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及上墙照片;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及照片。我局将开展机动车维修备案工作的督导检查,请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将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0538—2821362
特此通告
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