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平市监处罚〔2025〕81 号

   2025-02-14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
核心提示: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收到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东检建【2024】11 号)和 1 份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 0923 刑初 331 号),建议书建议我局依法吊销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7CW8CJ90 

  住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商老庄乡井庄村北 326 省道南 50米 

  法定代表人:马继颂 

  身份证件号码:370832200205025215 

  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收到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东检建【2024】11 号)和 1 份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 0923 刑初 331 号),建议书建议我局依法吊销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鲁 0923刑初 149 号)在经审理查明中写到“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被告人马继颂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按照上家要求,2021 年 11 月 25 日变更梁山艺博服饰有限公司、梁山伟宏木业有限公司法人登记,2021 年 12 月 7 日变更梁山宏凯木业有限公司法人登记,并配合对方变更梁山伟宏木业有限公司及梁山宏凯木业有限

  公司对公账户后交给对方使用。2021 年 11 月 30 日被告人马继颂将身份证提供给对方注册成立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按照上家安排前往东平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37001010099908903)并提供给对方使用,被告人马继颂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诈骗赃款”。

  当事人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公司,开通银行对公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收取诈骗赃款,当事人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察建议书,证明案件来源;

  2、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 0923刑初 331 号,证明当事人注册成立公司,开通银行对公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收取诈骗赃款,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 1 份、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资料 1 份,证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4、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的当事人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2025 年 1 月 3 日,本局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平市监罚告〔2025〕1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由法院判决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 政府复议受理机构为东平县司法局,地址:东平县龙山大街 867 号,电话:0538-2823248),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 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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