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泰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 2月 8日,我局收到群众反映你单位已多年停止经营活动,且最大股东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4年吊销营业执照,要求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经查询你单位的设立登记档案,经营场所位于东平县州城街道孙纸坊村,房屋产权归属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产权人已出具你单位已长期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经在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与 202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你单位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于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被列入异常名录。
2025年 2月 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场所开展核查,该场所已被东平州城供销农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东平县供销集采集配中心等公司使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已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甄宗翰、陈国勋 联系电话:2910667
联系地址:东平县城东山路 023号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