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2025-04-09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0
核心提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目前,我县仍有相当部分业户销售、维修、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市斤秤”。“市斤秤”就是把合格的“公斤称”私自调整后量值显示为市斤的不合格电子秤,该秤的使用容易造成计量示值歧义,不利于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在市场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电子计量秤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市斤秤”,各市场主办方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公斤秤”,经营者在市场贸易结算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公斤秤”。该决定于2025年4月30日执行,对此后发现市场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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