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名民警看到有人在转发几张带有不同评论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截图配有3张交警照片,并使用极其污秽的语言进行谩骂和评论,交警大队立即向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
9月28日,东平派出所办案民警将从事气球业务的女性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其对在微信朋友圈配图发文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问及发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的原因时,王某某给出的理由是“生意不顺,心情不好”。经过调查,王某某在9月25日晚上10时许,在县城西山路中段拍摄了执勤交警的多张照片,11时许,想到生意不太顺利的王某某突然萌生了辱骂与己毫无瓜葛的执勤交警的念头。于是,在自己的业务微信朋友圈中,上传3张执勤交警照片和自己的业务照片,配上“X你X,想钱想疯了吧,缺X货”,然后又在评论区发出“东平交警此时此刻在西山路马路牙子上贴条,看看妨碍你哪个X出殡了哈”的辱骂语言,很快其微信好友对王某提出质疑,并进行了批评。26日凌晨,王某某在其丈夫的劝说下,删除了该条朋友圈,但是,王某某的微信有业务好友4076人,在短时间内,已经有数人阅读,并截图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东平县公安局依法对后悔不已的王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在当今社会,大家已经习惯使用手机上网,也因为网络越来越发达,信息传播的速度也大大提高,所以我们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有可能会对他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这提醒我们在网络上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寻衅滋事行为。
网络如同一把双面利刃,在网络上我们可以拍视频、可以发表言论,但是凡事都要讲求一个“度”,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如果超出适度的范围,就有可能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文明使用网络,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网民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