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披露的判决书中显示,东平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李光违法放贷2000余万获刑。
违法放贷2053.9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6年间,李光任东平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其明知自己的哥哥李某和孟某等人找人顶名贷款的情况下依然违法放贷2053.9万元。
具体事实为,李光的哥哥因投资经营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需要资金,联系多人通过李光从东平农商银行城区支行贷款共计410万元,此后李光在明知李某部分顶名贷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多人再次给李某顶名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归还李某此前贷款,共计703.9万元。同时,李光在明知孟某等人找人顶名贷款的情况下,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进行考察,违反国家规定为多人发放贷款共计940万元。
至案发前,上述顶名贷款共计归还20余万元,给东平农商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033.25万元。
龙峰商砼股权变更沿革
判决书显示,李光违法放贷1000余万元是帮助其哥哥李某投资经营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但通过天眼查查询,该公司工商信息在2016年5月23日发生变更,而此前,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正是李光。
天眼查显示,2014年10月14日,龙峰商砼进行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的股东只有孔某和王某两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900万元,按出资额等比例占有该公司股权。变更后,李光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缴出资额800万元,其他两人分别变更出资100万元,李光占股80%。
此后,龙峰商砼在2016年5月23日再度迎来信息变更。变更后,孔某和李光退出该公司,王某认缴900万元,占股90%,李峰第一次成为该公司股东,认缴资本100万元。2016年则是李光违法放贷的最后一年。
判决书披露,李光于2018年4月11日因涉违法放贷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因李光犯违法放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