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执法人员日前现场查实,该县某建材企业操作工人未按照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脱硫池pH值在2~3之间,致使脱硫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应有作用,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东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两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季英德 程广兴 李荣)